甘财综[2017]7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保障性安居工程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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